新京报:不能让90万淹没在押疑犯死亡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18 19:35:36
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打人者须负法律责任,难道90万就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

新华网记者16日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获悉,针对广西一家都市报报道,阳朔县在押疑犯莫某在看守所内身亡,公安机关协议补偿90万元,并要求此事“莫张扬”一事,桂林市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如果阳朔公安局依法办事,就该按照2011年颁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分工负责此事的处理。不仅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死亡调查结论应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同级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如果家属对结论有异议或疑义,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但是在报道中,不知是记者采访的疏忽还是什么情况,我们看不到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有何作为。如果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真在放任公安局“独自负责”,则无疑是渎职的。也或许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莫某真的是正常发病死亡,他们并不必要介入调查。

而如果莫某真是非正常死亡,莫的家属还有上访和向媒体述说冤屈的救济路径。事情如果闹到“上访”、“截访”、“媒体关注”,则不管莫某是否冤死,调查者必定沦为被调查者。这兴许是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现实,于是一个“几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办法出来了:阳朔县公安局补偿90万元,条件是不管冤死与否,不能对外声张这件事情。

不过这个处理方案留给公众很多疑问,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不管打人者是被押人员还是看守所干警,均须负法律责任,主要管理人员还须负领导责任。而通过这个90万元,难道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如果莫某是正常死亡,则公安机关何以能够放任其家属获得不义之财?第二,这个90万元从何而来?属于国家赔偿吗?但报道中分明说的是“补偿”。难道是相关责任人“集资”买罪?

□任大刚(媒体人)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n/2014/0218/c1003-24389088.html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打人者须负法律责任,难道90万就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

新华网记者16日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获悉,针对广西一家都市报报道,阳朔县在押疑犯莫某在看守所内身亡,公安机关协议补偿90万元,并要求此事“莫张扬”一事,桂林市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如果阳朔公安局依法办事,就该按照2011年颁布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与当地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分工负责此事的处理。不仅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死亡调查结论应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同级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如果家属对结论有异议或疑义,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仍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但是在报道中,不知是记者采访的疏忽还是什么情况,我们看不到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有何作为。如果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真在放任公安局“独自负责”,则无疑是渎职的。也或许当地两级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莫某真的是正常发病死亡,他们并不必要介入调查。

而如果莫某真是非正常死亡,莫的家属还有上访和向媒体述说冤屈的救济路径。事情如果闹到“上访”、“截访”、“媒体关注”,则不管莫某是否冤死,调查者必定沦为被调查者。这兴许是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现实,于是一个“几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办法出来了:阳朔县公安局补偿90万元,条件是不管冤死与否,不能对外声张这件事情。

不过这个处理方案留给公众很多疑问,假如莫某果真被殴打致死,那么不管打人者是被押人员还是看守所干警,均须负法律责任,主要管理人员还须负领导责任。而通过这个90万元,难道可以使所有人的责任一笔勾销?如果莫某是正常死亡,则公安机关何以能够放任其家属获得不义之财?第二,这个90万元从何而来?属于国家赔偿吗?但报道中分明说的是“补偿”。难道是相关责任人“集资”买罪?

□任大刚(媒体人)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n/2014/0218/c1003-24389088.html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1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国家赔偿有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赔偿有财政支持,能确保被害人获偿,如果是个人赔钱的,个人没有履行能力,被害人还是得不到钱。另外如果是要求责任人个人赔钱,造成的后果就是政府大量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1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国家赔偿有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赔偿有财政支持,能确保被害人获偿,如果是个人赔钱的,个人没有履行能力,被害人还是得不到钱。另外如果是要求责任人个人赔钱,造成的后果就是政府大量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4-2-18 17:42
国家赔偿有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赔偿有财政支持,能确保被害人获偿,如果是个人赔钱的,个人没有履行能 ...
法律上这是两回事,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为什么让纳税人出这钱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5
法律上这是两回事,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为什么让纳税人出这钱
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刑事处罚的时候可以要求罚款。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4-2-18 17:46
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刑事处罚的时候可以要求罚款。
受害人家属当然应该得到赔偿,但这钱得由加害方出,而不是我们
受害人家属当然应该得到赔偿,但这钱得由加害方出,而不是我们
如果让具体行为人付款的话只会造成官僚机关进一步不作为。
受害人家属当然应该得到赔偿,但这钱得由加害方出,而不是我们
老想着做代表,可总是晚一步,你下次可以让一下吗?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1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国家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4-2-18 19:45
国家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为什么不直接要责任人出
为什么不直接要责任人出
如果责任人没钱,只能是国家先垫付,以后再追偿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51
受害人家属当然应该得到赔偿,但这钱得由加害方出,而不是我们
90万里有您几多钱?
《国家赔偿法》出来N多年了,就不能去看一下吗?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1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因为责任人行使职能的时候是代表的政府利益,说白了他就是在这件事上政府的化身或是代言人,作为政府的执行工具在执行政府的政策或是命令。
当然,如果这个人行使职能的时候犯错或是失误造成了损失,那赔钱必须是政府赔,因为他是为政府工作的。
就算是他恶意违法造成损失,那政府也有用人不当的过失,毕竟是你政府请他来办事的,办砸了自然找你政府赔钱。
至于政府怎么处理这个人,那是政府内部的事情,有时候还会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5
法律上这是两回事,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为什么让纳税人出这钱

呵呵,不用激动,全世界都是这样。
一个执行者都得自己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他就承担了风险,既然承担了风险,那必须有相应的回报,这钱谁出呢?凭那点工资么?谁干啊?
像这样搞的话,领导的行政命令估计出不了办公室,那不全乱套了?
如果随便出点什么事都由当事人承担,估计没人去政府上班了。大家玩无政府主义吧~
国家赔偿也有错了?
发病死亡配这么多干啥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9 20:50
为什么不直接要责任人出

这种情况应该由国家来赔偿,公安是强制机构,执法过程中意外很多,无法搞清楚的情况只能由国家先行赔付。
另外从公知们全力推崇的伟大的外国高度重视的人性角度考虑,出了这么大的事大家都会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而且根据法学家和众多乡绅们强烈强调的亲亲相隐这种非常先进的法制理念:有关责任人肯定会互相保护让真相永远淹没
发病死亡配这么多干啥
如果真犯病死的能赔这么多吗
qqweee的马甲4 发表于 2014-2-19 21:33
90万里有您几多钱?
就是只有0.00000001元,也不该我出。这不是数额的问题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20 10:23
就是只有0.00000001元,也不该我出。这不是数额的问题
那看来地球上没有国家适合你生存了
座着红旗上厕所 发表于 2014-2-18 17:41
为什么要国家赔钱,而不是责任人赔钱?
责任人是职务行为的话,确实应该国家出;
第二,死亡地点在国家强制机关内,国家确实有责任。发生场所是主体的话一般都有责任。
老狼正宗 发表于 2014-2-20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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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帝那边的府衙赔偿可狠了,
咋没人强烈抗议呢
给赔偿是一回事,
追究责任人是另一回事了